外圍股市下跌,港股更「跌得比你深」,業界認為沽空活躍是主因之一,有市場人士認為,即使不限制沽空,監管機構依然要考慮加強沽空資料披露,例如已平倉金額等。
證監會早前就實施沽空申報規定的附屬法例進行諮詢,擬將違反沽空申報規定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最高罰則為50萬元及監禁兩年。在新申報制度下,若淡倉量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本0.02%,又或淡倉市值達3,000萬元(以較低者為準),淡倉持有人必須每周向證監會申報。沽空申報制度只適用於恒指及國指成分股,以及證監會指定的其他金融股份,但不包括衍生工具。一般而言,有關淡倉的實益擁有人必須承擔申報責任,證監會將設立電子申報設施,訂明申報時需要採用的範本,並且在接獲有關報告一周後,以不記名方式公布每隻股票的合計淡倉量。
惟有意見認為,公眾不會即時知道沽空情況,同時不會知道「大鱷」名字,難令「大鱷」現形,同時監管機構只公布沽空股數及沽空額,投資者難掌握動向。康宏證券及資產管理董事黃敏碩稱,監管機構可考慮提高申報透明度,例如更實時公布沽空交易的平倉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