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興科技(08047,現稱中國掌付)創辦人之一鄭國忠,其出任董事的公司曾簽訂貸款擔保協議,當中鄭被指作出欺詐性失實陳述,聲稱自己獲公司授權簽訂擔保協議,令比利時聯合銀行(下簡稱銀行)放出多筆貸款,惟借款公司最終沒有清還欠款,銀行向鄭追還合共338萬美元(約2,638萬元)。
鄭堅稱案中文件上簽名被偽冒,但高院認為鄭確曾簽署,昨判銀行勝訴,可追回上述款項。
涉案時,鄭國忠出任Internet Appliances Hong Kong Ltd.(下稱IAHK)及毅興科技企業(控股)的董事。銀行指鄭國忠聲稱獲授權代表上述兩公司簽訂擔保協議,令銀行○一至○四年間借出貸款,惟取得貸款的Automotive Communications Ltd.及East Sector International Ltd.拖欠338萬美元未還。
鄭辯稱,擔保書等文件上自己的簽名被偽冒,他堅稱對事件不知情。銀行職員則指,國企China Shenzhen Colour Television Corporation董事Zhang Longjun曾表示會以East Sector及Internet Appliances Corporation Ltd.(後改稱IAHK)作窗口公司,來向銀行借款,公司開戶時,鄭亦在場。法官認為鄭確曾簽署案中文件,判銀行勝訴。
原訴人︰比利時聯合銀行
答辯人︰鄭國忠
案件編號︰HCA54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