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成功剔除證監訴狀

證監會懷疑紐約對沖基金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及其三名高級人員(下稱基金)觸犯內幕交易,但既沒有召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聆訊,亦沒有經由律政司提出刑事起訴,卻在○九年入稟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尋求高院以基金內幕交易而作出相應頒令,高院上月表明第213條沒有賦予法院權利這樣做,證監會之後請求法官保留部分申索,昨遭法官拒絕,法官決定剔除證監會整份訴狀,證監會並須承擔基金的訟費。證監會表示會上訴。

證監會要求保留的申索,是要求禁止基金在港處理證券交易等。證監會堅持,與該部分申索相關的法例可解讀為:只要證監會確立得到基金參與內幕交易的表面證供,便毋須經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聆訊,法院也可作出上述禁令。

高院昨駁回證監會的看法,法官認為無可能不經聆訊證實,而只賴表面證供便作判令,這不是立法原意。

案件編號:HCMP150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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