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內幕交易」案爭議判令

證監會○九年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要求法院聲明紐約對沖基金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及其三名高級人員(下稱基金)觸犯內幕交易,高院上月底雖已裁定法院無權按該條法例來決定基金是否有進行內幕交易,但卻尚未作出實際判令。證監會與基金昨在高院爭議法庭應作出甚麼判令,法官押後決定。

案件原先爭議源於證監會針對基金的「內幕交易」指控,既沒有召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聆訊,亦沒有經由律政司提出刑事起訴,證監會圖開闢第三條路徑,即以第213條來要求高院聆訊是否存在內幕交易,結果高院上月表明「此路不通」。

基金求剔除整份訴狀

基金昨日指出,第213條既「不通」,證監訴訟便沒有訴因,法官上月的判辭既同意基金看法,理應下令剔除證監會整份訴狀,並撤銷訴訟。

但證監會卻要求法官別斬釘截鐵地剔除整份訴狀,希望保留要求禁止基金在港處理證券交易等的部分申索,以為之後證監會或有可能提出的法律程序留有空間。

案件編號:HCMP150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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