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港現行稅務準則,所有公司均須把未變現資產的收益或虧蝕入帳,稅局一貫做法,亦是按會計帳目徵稅,但該影響深遠的帳面徵稅方法昨遭高院裁定不當。事緣南豐集團創辦人陳廷驊旗下公司興智投資上訴,堅持稅局不應就未變現股票的帳面升值收益,向其3個財政年度徵收共4.4億元利得稅。結果高院昨裁定,稅局應按股票變現後的實際收益徵稅,下令撤銷針對興智的上述評稅。
稅局表示正在研究判詞,未有回覆會否上訴。至於會計界人士,則對判決表示歡迎。
法院今次直接撤銷稅局評稅,但沒有頒令發還重新計算,而按興智撇除帳面收益的立場,興智在涉案的○三至○六年共三個財政年度,實際應少交2.5億元稅款。
興智由Xing Feng Investments Ltd.全資擁有,Xing Feng則屬陳廷驊所有,興智董事包括陳廷驊幼女陳慧慧及其男友司徒啟瑞。南豐發展董事總經理蔡宏興代表回應指法律公正,非常信任香港的法律制度。
興智九九年成立,同年本港實施《會計實務準則》第24條,影響所及,未變現資產的重估收益及虧蝕均須入帳,在損益表中反映;○五年,再由《香港會計準則》第39號取代。
興智堅持未變現股票,在損益表中反映的只是帳面利潤,不應作為徵稅基礎,《稅務條例》第14(1)所指的利得稅,是針對「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衍生的「利潤」(profits)。
稅局則認定稅務準則制訂的帳目,可作為徵稅基礎,並引用二○○○年Secan Ltd.的終審法院案例,堅持恪守會計準則。
不過﹐高院法官昨裁定,會計準則根本不能改變法例所指「利潤」的意思。法官批評,稅局的做法是要納稅人按未變現資產預先繳稅,但這絕對不代表納稅人日後真的賺得同等水平利潤,如果賺不到的話,納稅人並不會獲得稅局退稅,而只可於日後扣稅。法官認為較公平的做法是納稅人就其實際所賺繳稅。
法官又指,稅局現行做法未能做到一視同仁,因按內部指示,稅局容許中小型企業不跟從會計準則報稅。法官最後裁定稅局徵稅時應撇除帳面利益,而須按《稅務條例》第14(1)條徵稅,由於興智的股票升值收益並非由業務衍生,故判興智上訴得直,下令撤銷稅局評稅。
上訴人:興智投資 答辯人:稅務局局長
案件編號:HC1A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