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紐約為基地的對沖基金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連同三名高級人員,挑戰本港證監會的凍結資產及禁止交易命令,質疑證監會引用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是以民事條文處理刑事性質的內幕交易指控,Tiger Asia故要求剔除證監會的訴訟。但證監會反駁,第213條被廣泛應用,證監會強制洪良國際(00946)退還上市集資金額的案件亦是引用該條文。聆訊昨審結,法官押後裁決。
證監會在Tiger Asia的訴訟中,亦有提及洪良案件,指第213條賦予證監會不同權力,洪良案已排期六月十五日聆訊,法官昨表明Tiger Asia案件的判決將於洪良案之前頒下。
事緣證監會指Tiger Asia連同其三名高級人員○八至○九年間,涉嫌在建行(00939)及中行(03988)配股前偷步沽空股份,獲利共3,850萬元,證監會故針對Tiger Asia一方,入稟透過民事程序要求凍資及禁止其在港交易。
Tiger Asia一方堅持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應分開處理,並無混合中間路線。
原訴人:證監會
答辯人: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Sung Kook Hwang Bill、Raymond Park、William Tomita
案件編號:HCMP150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