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或須重整流動資金

《巴塞爾資本協定三》(下稱《協定三》)將於二○一三年起實施,除了提高對銀行的資本要求之外,同時新引入槓桿比率和流動資金比率的標準。

金管局並不預期本港銀行在過渡期內,遵守新的流動資金標準會出現很大問題,不過有部分銀行可能須調整其流動資金結構或流動資產成分。

金管局發言人指,有部分銀行或需要調整流動資金結構或流動資產組合,以提高流動資金水平,將可考慮三個方案,包括由央行擔保備用信貸、增加持有優質外幣流動資產和增加持有二級資產。她相信,本港銀行最有可能選擇增加優質外幣流動資產。

至於會否取消現行港銀流動資金比率不低於25%的標準,金管局發言人指,視乎落實新標準的涵蓋範圍,可能會取消,亦有機會為流動資金比率改良版,暫未有定案。

根據《協定三》框架,流動資金比率將制訂最低標準,包括流動資金覆蓋比率(LCR)和穩定資金淨額比率(NSFR),LCR和NSFR將分別於一五和一八年執行。

《協定三》將於一九年達致全面實施,金管局發言人指,執行新要求時,銀行更新系統或增加成本,惟相信不會轉嫁客戶。

港銀料毋須集資

金管局指,由於本港銀行普遍持有充裕資本,加上主要以普通股本造成,相信在符合較高資本規定應不會有困難,亦毋須因此進行集資。截至三月底止,本港銀行一級資本比率為12.5%,而資本充足率為16%。

金管局將於今年第四季對現行的《銀行業規則》作出修訂,料於明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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