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買賣須股東批准

港交所(00388)昨天發表有關除權交易與股東批准的諮詢總結,決定修訂上市規則,股份應在獲得股東批准相關權益後才可進行除權買賣,六月二十日生效。

六月二十日生效

交易所修訂條文,包括避免股份在股東批准相關權益前進行除權買賣;記錄日期須設定為股東批准日之後至少第三個營業日(即至少提供一個交易日作附權買賣);在股東大會之後至少須有一個附權交易日;及規則修訂將適用於所有須經股東批准的有條件權益。修訂將於今年六月二十日生效。作為過渡安排,有關修訂不適用於在規則修訂生效日期前已公布除權交易時間表的股份。

交易所共收到45份來自上市發行人、專業及業界組織、市場從業員及個別人士的回應意見。大部分回應人士認為股份應在獲得股東批准相關權益後才可進行除權買賣。

另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在上海表示,掌握了人民幣國際化的經驗,開放資本帳應可以按循序漸進的方式推行。最直接是擴大和延續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計劃及合資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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