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441萬美元(約3,440萬港元)在北京商住合營項目的香港公司海灣實業(下稱原訴人),去年八月入稟高院指遭人偽造股份轉讓協議,原訴人在合營公司的股份全部被轉至與其名稱相似的海灣集團投資名下。原訴人除要求聲明股份轉讓協議無效外,又控告海灣集團投資涉案時的兩名董事訛騙。不過,高院聆案官昨應答辯方申請,裁定申索已逾六年法定期限,下令撤銷整宗訴訟。
涉案時海灣集團投資由莊輝海及妻孫健娟出任董事兼股東,海灣集團投資前稱金麟集團投資。
九四年,原訴人與北京市通縣綜合投資公司及新疆華新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簽訂協議,透過合營公司北京海運房地產開發在北京發展商住項目,原訴人佔合營公司48%股權,並注資了441萬美元。
一份聲稱於○一年十一月訂立的協議,協議由孫健娟代表海灣集團投資與原訴人簽訂,把原訴人在合營公司的股份全部轉予海灣集團投資,該協議又聲稱取得其他合營方同意。但原訴人入稟指,協議上其董事簽名及公司印鑑均屬假冒。
答辯方昨堅持,原訴人○四年已投訴簽名被偽冒,民事申索限期為六年,即去年六月到期,但原訴人延至去年八月才入稟;原訴人昨辯稱,股份在內地轉移,按內地法律,今次申索並未過期。但聆案官不接納原訴人說法,故撤銷訴訟。
原訴人:海灣實業
答辯人:海灣集團投資、莊輝海、孫健娟
案件編號﹕HCA120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