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去年十二月發出檢討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諮詢文件,昨公開118份回應文件,包括來自上市公司、會計及法律界、專業團體及個別人士,當中本港及內地上市公司的意見,部分出現明顯分歧。
在「董事職責及付出時間」問題上,港交所建議將部分加入《上市規則》,大藍籌一般並不贊同,其中長實(00001)更用「強烈反對」字眼,認為董事都能符合公司所需技能及要求,上市規則不應載列董事職責要求,這可能重疊或牴觸法律。
另有關在提名委員會的職權中,加入要求定期檢討董事履行職責所需時間是否符合要求,長實亦反對,指委員會大部分成員是獨立非執董,但負責日常公司管理則屬執行董事,檢討上可能出現不同角度。
內地公司如中石化(00386)更反對設提名委員會,認為不切實際,有關職能只須直接賦予董事會。
另一最具爭議問題是建議獨立非執董應佔董事會人數至少三分一,升級為《上市規則》,新地(00016)表示反對,認為這會增加公司成本,更不應硬性列入上市規則。但內地公司則表贊成,因中證監早有同樣規定。
香港會計師公會則希望港交所就有關主席及董事會的角色、董事會評核、與股東溝通及舉報政策等建議,提供更清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