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講場:投資品銷售指引要清晰

雷曼迷債事件由於抵押品問題有望解決,售賣有關迷債產品的銀行提出「終極賠償方案」,與迷債苦主尋求和解。雖然仍有絕小部分的苦主不肯罷休,要求取回全數的本金,但有九成六以上的迷債投資者,在這次新建議下可取回最高九成餘的本金,雷曼迷債事件對社會所造成的紛擾,相信應可平息,告一段落。

雷曼迷債事件給社會大眾,尤其是買了有關債券的投資者帶來不可磨滅的傷痛,起因無疑是銷售的方法及對象出了問題。如果有關銀行不是貪圖可觀的佣金收益,不理生張熟李,隨便的向客戶硬銷;如果銀行的銷售對象,只選擇擁有各類金融產品投資經驗的投資者,便毋須面對購買了有關產品的客戶投訴,甚至要求賠償損失。因此銀行業在雷曼迷債事件上,肯定必須負上一定的責任。

監管機構恐矯枉過正

這次銀行業雖然主動提出和解賠償方案,可免受監管單位的進一步追究及懲罰,但他們除了要冒上因收不回迷債抵押品的損失風險外,還要把逾數億元的佣金收入,全部拿作支付取回迷債抵押品的訴訟費用,最終可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這個教訓,代價十分沉重,所以迷債投資者亦應適可而止,讓社會重歸和諧。

雷曼迷債的銷售方式出了問題,負責規管的單位無可避免會面對規管不力的指摘,因此必然會設法制訂出新的規範,全方位地堵塞漏洞,以示對有關問題的關注及重視。

但這樣一來,其所制訂出的銷售規範或指引,便總難免有些地方會予人矯枉過正的感覺,甚或會帶來另一些非始料所及的後果。舉例說,行將於今年中實施的投資產品銷售要求,便規定金融中介機構在銷售一些涉及衍生工具的非上市投資產品時,需要評估其客戶對於衍生工具的認識,通過測試,才可獲准認購該類投資產品。這個原本是出於善意的規定,卻可能會導致一些投資者因為避免面對測試,填寫額外的風險報告而寧可不購買該類產品,最終會否影響該類產品的發展及銷售,值得關注。

投資者需要承擔風險

一家基金公司早前就上述銷售指引作了一次調查,結果發現有超過一半,即58%的受訪者表明,會因要受測試而放棄投資有關產品。更有87%的投資者表示,倘若單位信託基金及互惠基金等,都被界定為衍生工具投資產品,購買者需通過測試,他們將重新考慮投資決定,反映各方對有關銷售指引仍存在疑慮,有需要更加明確界定清楚,並且進一步相互作出協調。

惟其如此,筆者並不認同該基金所指,投資者會為免面對測試,而被驅使轉投較高風險及較少受監管的產品例如股票、新股及外匯的說法,這個責任不能推諉給規管單位,因每個投資者都屬成熟的成年人士,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更何況有94%的受訪者都表示,他們應對自己的投資決定負上最終的責任!

(作者為持牌註冊人士,本文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作者所屬任何機構之立場)

僑豐金融集團副主席 許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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