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走位」難逃稅

為壓抑住宅物業投機活動,政府推出「辣招」打壓,部分過往有意「走位」的投資者,只簽下臨時買賣合約,而不再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即待交易完成時才簽署完成買賣手續,但原來此舉亦要徵收額外印花稅。

以完成交易日期分界

最近有地產代理稱,近日灣仔有單幢物業單位,在額外印花稅生效前數月,已簽下臨約售出單位,一直未有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在新措施生效後才完成交易,但據了解,上述物業近日轉手,當局表示要以完成交易日期作分界,即追收額外印花稅,惟原業主不服,事件現正由當局跟進。

政府去年十一月宣布推出「額外印花稅」,限制業主持有單位二十四個月或以內轉售,需繳付額外稅款,其中持貨不足六個月轉售,所需繳交稅率為成交價15%,而介乎逾六個月至十二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0%。至於逾十二個月,但在二十四個月內,稅率5%。

建議買賣雙方共付稅款

政府又建議,稅款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繳付,並需在簽署買賣合約或契約轉讓文件後三十日內繳付,不過,涉及遺產或法律把離世者物業轉予近親人士,以及破產或非自願的清盤出售物業可獲豁免繳交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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