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七年落成的薄扶林道裕仁大廈,九五年進行大規模維修兼調整車位劃界,但經調整劃界後,其一業主投訴車位被一幅牆攔腰割開,面積少了三分之一,泊車被迫「出界」,霸佔了部分公用通道,惹來隔鄰另一車位業主投訴泊車受阻。事件引發兩方業主及業主立案法團之間混戰,法團不服去年被土地審裁處下令拆牆,昨提出上訴,上訴庭押後裁決。
維修前,裕仁大廈車位一直沒有按批核圖則劃線,至九五年才重新調整,而涉案的一幅牆本身亦不在批核圖則內。各方多番調解不果後,被該牆割開車位的業主Tang Kam Sheung往土審處興訟,要法團拆牆還原車位面積;而受Tang車位「泊出界」影響的隔鄰車位業主Lung Po Kwan與Lee Karen Yuk Lun,亦控告Tang阻礙其泊車兼索償,另要法團阻止Tang霸佔通道。
結果去年土審處下令法團拆牆,但駁回案中其他申索。法團昨上訴指,按大廈公契及第一手契等,涉案牆身應屬大廈公用地方,不應拆走;即使牆身非公用地方,由於業權已由發展商轉移至下手業主,所以牆身應屬Tang私人擁有,與法團無關。
Tang則指,法團承接了發展商的責任,所以事件應由法團負責。至於Lung一方上訴向Tang索償,Tang反駁指通道屬公用地方,即使要索償亦應由法團而非Lung一方提出。
案件編號:CACV 164/2010、CACV 19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