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及警方商罪科「雙軌」調查中信泰富○八年延遲公布「炒燶」外匯累計期權一度損失147億元的事件,中信泰富拒絕向警方讓步,堅持警方不可翻閱公司曾向證監會披露的六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特權文件,作刑事調查。不過,高院法官現指有表面證據顯示事件涉及串謀訛騙及公司董事作虛假陳述,昨故駁回中信泰富要求取回文件的申請,換言之,該六份文件可即時解封;惟法官應中信泰富即場申請,暫緩執行解封判決至四月一日,等候中信泰富決定是否上訴。
法官又下令,如中信泰富四月一日或之前提出上訴,該暫緩執行判決命令將繼續生效至上訴有結果為止。
○九年四月,警方就事件上門搜查中信泰富辦公室,檢走大批電腦資料及逾十萬計文件,今次涉案的六份文件最為關鍵,包括兩份中信泰富董事局會議紀錄、兩份律師行JSM信件、及兩份中信泰富內部律師的書面紀錄,內容有關中信泰富可以拖延多久公布事件及如何解釋延遲公布的法律意見。
警方及律政司聆訊時直指,中信泰富蓄意延遲公布「炒燶」外匯,並在借款時向銀行隱瞞財政狀況,務求成功「撲水」解困,在○八年九月七日公司察覺「炒燶」外匯,至同年十月二十日發盈警公布消息這段期間,中信泰富順利向三間銀行借得17.5億元貸款。授權對外借款的董事局決議,當時由榮智健、范鴻齡、李松興及張立憲等組成的中信泰富財務委員會簽訂。
法官指席前並沒有否定警方說法的證據。法官又認為,中信泰富○八年九月十六日發出有關旗下大昌行一項收購的公告,亦充分顯示有人故意隱瞞公司財政狀況,該通告列明所載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為○八年九月八日,即公司獲悉「炒燶」外匯之後一日,但公告上仍稱集團的財務或交易狀況「概無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
法官認為從中信泰富的隱瞞行為,可推論出訛騙罪行的不誠實元素,具串謀訛騙及董事作虛假陳述的表證,故裁定該六份文件不再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保障。另法官又指,○八年十月廿九日中信泰富向證監會交出涉案六份文件的其中五份,即等同放棄該五份文件的保密權。至於警方檢走的其他文件,則押後十月再處理。
案件編號:HCMP76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