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八年首次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檢控指數期貨懷疑造市個案,控告交易者蔡斌於○七年二月至九月間,操控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期貨合約及恒生指數期貨合約的擬定開市價,結果原審裁判官裁定蔡罪名不成立。
證監會遂向高院提出上訴,昨甚至請求將案發還由另一裁判官重審,高院昨把上訴聆訊押後至六月三日續訊。
由於原審的東區法院暫委裁判官陳俊儀,並沒有在判決中分析案中證據給予判決理由,令證監會現時上訴遇到重重障礙,去年十月,證監會已向高院申請,下令該暫委裁判官給予判決理由,但該暫委裁判官仍沒有提交理由。
證監會昨指,雖然法例沒有明文規定裁判官需給予判決理由,但根據案例及《人權法》,裁判官有隱含的法定責任需就判決給予理由,如果裁判官沒有遵從,便是犯了法律錯誤,而針對本案情況,最公平及合乎邏輯的處理方法是發還案件重審。
但蔡斌反對重審,指原審時已花費不少時間及資源,重審對他不公平,又指證監會的檢控,純粹基於控辯雙方呈交的專家報告,重審會令控方有機會修改檢控角度。蔡斌一方又表示,本案並非嚴重罪行,定罪後,一般只是罰款。
但證監會堅持案件嚴重,指蔡斌利用晨早開市前的時段落盤,藉以人為操控價格,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不過,法官昨質疑證監會並未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18(f)條提出重審動議,該條訂明法官可因裁判官死亡、缺席或無行為能力,而下令案件由另一名裁判官重審。
法官因此將案押後至六月,以讓證監會提出上述動議。
案件編號:HCMA45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