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家集團(01003,現稱21控股)創辦人兼前主席郭展榮九五至九八年間借出合共8,300萬元予樂家兩附屬公司,但其後只收到3,850萬元還款,郭遂興訟向21控股及樂家另一前主席陳尚偉追還餘額4,450萬元。21控股指借錢的只是附屬公司,而非整個集團,故拒承擔還款。但高院昨認為貸款是借給樂家供整個集團使用,判21控股須還款,至於針對陳尚偉的申索,則被駁回。
郭指,之後接手成為公司主席的陳尚偉曾承諾確保樂家會償還案中貸款,該承諾源於○○年三月的交易,陳當時同意以6,000萬元向郭購入1億股樂家,法官昨指沒有文件證明郭所指交易,最終駁回針對陳的申索。
法官昨指郭展榮開出的首3張借款支票是開給樂家的,之後雖直接開票給附屬公司,但法官相信這只為方便,而貸款亦有在集團的綜合會計帳目入帳,樂家九九年的年報亦顯示貸款利息是由集團支付,事實上樂家亦把○○年三月配股所得2,500萬元還給郭,因此法官認為,款項是借給樂家供整個集團使用,控股公司需要還款。
案件編號:HCA2332/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