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稱以買賣股票作個人業務的股民,不滿稅局拒絕讓他與妻子以投資損手當作業務虧損扣稅,夫婦倆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仍被判敗訴,早前更興訟提出司法覆核,轉而挑戰現行以案件呈述形式處理的稅務上訴機制。不過,高院昨裁定上述上訴機制沒有違反《基本法》,判定納稅人敗訴,終院的最終判決維持有效。
按現時法例,納稅人若不滿稅局的評稅結果,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上訴,如要進一步上訴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現行唯一途徑便是根據《稅務條例》第69條,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但只限爭拗法律觀點。案中納稅人夫婦Lee Yee Shing Jacky及Yeung Yuk Ching堅持,他們的個案應針對案情,而非法律觀點,如果可在上訴中提出事實爭拗,或許可扭轉乾坤,他們故認為現行上訴機制違反《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的訴訟權利。
不過,高院認為納稅人向法院提出上訴的權利已獲足夠保障,法官指稅務上訴委員會行使的只是行政權力,而非特區政府的司法權力,所以納稅人仍可透過司法覆核提出不滿;至於涉案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的上訴模式,其實是另一法定途徑來爭拗法律權點,亦可有規範地爭拗事實。法官又指,之前曾有法官在判辭批評,案件呈述形式上訴不合時宜、增加訴訟開支等,據其理解,當局正考慮改革建議。
法官指案中納稅人本身並沒有妥善草擬爭議內容在先,法院當年亦一致否定丈夫買賣股票可被視作個人業務,這是唯一真確及合理的結論。法官最後駁回納稅人的司法覆核,維持終院當年的判決。
涉案丈夫指九三至九八年間,進行了5,643宗交易,價值達3億元,買賣股票是其個人業務,與妻子要求以業務虧蝕為由,扣減上述年度稅款。
申請人:Lee Yee Shing Jacky、Yeung Yuk Ching
答辯人:稅務上訴委員會、稅務局局長
案件編號:HCAL4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