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苑業主拗贏法團

鰂魚涌惠安苑E座18樓兩個相連單位的業主Oey Chiou Ling及Wong Fung Ling,○八年八月打通單位,之後即被屋苑業主立案法團(下簡稱法團)興訟控告,事件擾攘兩年多,由土地審裁處鬧至上訴庭。上訴庭參考屋苑公契、第一手契及法例後,認為分隔單位的間隔牆業權應屬業主所有,並非公用地方,昨裁定業主上訴得直,撤銷土審之前下令還原間隔牆的判決。

惠安苑由六幢樓高26層的住宅大廈組成,另加商舖及車位,該屋苑的公契並沒有明確界定哪些是公用地方。但法團指,公契附件訂明邊界牆屬公用地方,間隔牆應屬邊界牆一類;業主卻認為,間隔牆只是分隔單位的內部非結構牆。上訴庭認同邊界牆不應包括間隔牆,如果間隔牆亦包括在內的話,條文理應清楚寫明。

打通相連戶上訴得直

至於《建築物管理條例》的釋義,「公用地方」是指「建築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所指明或指定專供某一業主使用、佔用或享用的部分。」故案中關鍵在於,若間隔牆按文書紀錄屬於供某一業主享用,那便不算是「公用地方」,法團便不能干涉。

上訴庭參考了屋苑的七四年第一手契,發展商當年首個出售的是一個地舖,該第一手契指明發展商保留了全部住宅單位,當中根本沒有指明分隔單位的間隔牆是公用部分。

上訴庭又指,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17條,轉讓人是把其「擁有及有權轉讓的一切產業權、權利及權益一併轉讓」,即是說發展商之後是把所擁有的涉案兩個單位的一切權益,轉給下手業主,所以單位間隔牆應屬業主所有。

涉案間隔位非主力牆

涉案間隔牆並非主力牆,上訴庭又指,業主打通兩單位並沒有違反改動結構的公契條文,拆去非結構牆打通單位亦非罕見,最終判業主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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