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價敏感資料披露立法建議部分重點

要求上市公司在知悉任何內幕消息後,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眾披露該消息」,衡量「合理地切實」的舉證責任由證監會負責。

法例主要涵蓋董事和管理上市公司高層人員,中層管理人、基層職員,及無直接參與公司管理的主要股東,不會直接受法例影響。

違反法定披露要求個案,會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以民事途徑審理,涉案公司及其董事,可各自被處罰最多800萬元。

「安全港」引用條款

公司如能證明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並在消息外洩後盡快披露資料,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公司不能以「過早披露消息可能損害計劃或商議結果」為由,免除披露責任。

海外執法機構或政府部門施加限制,在獲證監會批准下,可作為豁免披露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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