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約賠償」上訴免稅駁回

年薪逾300萬元的德資銀行前亞洲區行政總裁Walter Alfred Heinz Fuchs,不滿稅局把他被解僱所獲的其中約1,516萬元視為應課稅入息,Fuchs指款項屬「解約賠償」不用課稅,Fuchs遂把案帶到終審法院上訴。終審法院昨指有關「賠償」的計法早已詳列於Fuchs的聘約之內,並非偶發事件,款項屬《稅務條例》中的「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應課稅,故駁回Fuchs的上訴。

指入息因受僱而獲得

《稅務條例》第8條指任何人因受僱工作而在本港產生或獲得的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稅。終院昨指,要斷定入息是否「因受僱工作而獲得」,要看款項是否當事人作為僱員的酬勞、款項是否他因已提供服務而應得權利、款項是否作為誘使他受聘而給予的權利?若答案為「是」,款項便須課稅。即使把款項稱為「解除職務賠償」等亦不影響須課稅的性質。

涉案德資銀行Bayerische Hypo und Vereinsbank AG,在○五年被意大利銀行集團UniCredit Group敵意收購,在該行工作了逾二十年的Fuchs亦隨着集團重組而遭解僱。Fuchs被解僱前與銀行尚有一年合約,銀行向他支付了共三筆款項:一筆就他餘下任期的一年年薪312萬元、另一筆相當於他兩年年薪的624萬元,及一筆等於他一年花紅的約892萬多元。

稅局同意上述首筆款項是對Fuchs的「賠償」,不屬應課稅入息。而其餘兩筆約1,516萬元的款項,雙方就其性質爭拗。Fuchs指,款項是銀行源於裁員而發放的「賠償」,稅局卻指款項是依照聘約支付的,Fuchs因此須交稅。

案件編號:FACV 2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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