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企業避險意識
《通知》規定,銀行對客戶辦理貨幣掉期業務的幣種、期限等交易要素,可由銀行自行確定。貨幣掉期中的利率由交易雙方協商,但需要符合人民銀行關於存貸款利率的管理規定,銀行換入或換出貨幣的利率,不得突破人行存、貸款基準利率上下限。
外匯局又要求銀行按月報送貨幣掉期業務人民幣利率情況。在貨幣掉期業務中,銀行從客戶獲得的外幣利息,應納入本行外匯利潤統一管理,不得單獨結匯。
銀行間外匯市場在○七年八月份開始,推出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交易。外匯局指出,新《通知》的發布將為企業規避匯率、利率風險提供更多工具選擇,對於促進境內外匯市場發展、提高企業避險意識及能力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