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信託基金形式上市,較適合一些前期資本開支高,以及經營現金流穩定的業務。分析相信和黃(00013)這次以商業信託形式分拆港口業務上市,除因業務性質切合法例要求外,亦因新加坡商業信託上市的限制較小,可保障集團管治,確保財務安排更具彈性。
目前本港交易所掛牌的信託基金,僅得房地產信託基金(REITs)一種,而基金只可從事物業租賃、房地產管理等業務範疇,限制頗多,而且最少有七成的非現金資產必須為已發展物業,槓桿比率也限制在總資產值的45%(見表),令資金缺乏彈性。
反觀,星交所掛牌的商業信託,除了投資資產、槓桿比率不受限制外,也容許受託人與資產管理人相結合,即信託契約的監察權與公司的管理權相融,分析指能令和黃在管理港口業務上取得較大的主導權,決策更靈活。
據業界了解,商業信託可以將經營現金流用作派發股息,意味可以派發的金額會比會計盈利多,多出的部分一般為折舊及利息開支,令有關商業信託可透過借貸或過去滾存的盈利來補足股息,適合一些前期資本開支高及經營現金流穩定的業務,如基建或公用事業、汽車租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