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銀行Bayerische Hypo-und Vereinsbank AG前亞洲區行政總裁Walter Alfred Heinz Fuchs,因不滿稅局把他被解僱所獲的約1,515萬元賠償視為應課稅入息,昨把案帶到終審法院上訴。Fuchs上訴指,銀行在○五年被敵意收購,導致他在未完成合約的情況下被解僱,上述款項應視作對他的「賠償」,而不屬應課稅入息的「薪金」。
Fuchs又指,他曾在涉案銀行的新加坡分行及香港分行工作,雖然工作地點不相同,但其僱主不變,遂指自己是受聘於同一份僱傭合約。因此,若涉案約1,515萬元真的屬應課稅入息,稅局也應根據他在香港工作的時間,按比例地計算稅額。
終審法院其中一位法官昨卻不認同上述說法,質疑同一份合約為何會受香港及新加坡兩個不同地區的法律所約束。
涉案德國銀行前身在○五年被收購,集團重組後,解僱了在銀行工作了二十九年的亞洲區行政總裁Fuchs。Fuchs被解僱前與銀行尚有一年合約,銀行向他支付了相當於兩年的年薪約624萬元及等於他一年的花紅約892萬元。
案件於○八年在高院原審,原審法官把上述相當於兩年年薪的約624萬元從應課稅入息中剔除,Fuchs及稅局不服判決,雙雙提出上訴。上訴庭後來判稅局上訴得直,指涉案兩筆款項都是銀行基於僱傭合約而支付給Fuchs,因此兩筆款項都屬應課稅入息,該上訴庭判決現引發Fuchs在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Walter Alfred Heinz Fuchs
答辯人:稅務局
案件編號:FACV2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