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的澳門商人顏延齡,他控制的第一激光有限公司,九七年向福建省駐港窗口公司華閩(集團)(下稱華閩),購入兩家中外合資公司的51%股權,但付款後收不到部分股權。○八年高院裁定本港法律適用於本案,裁定華閩須賠償第一激光3,060萬美元(約2.38億港元)。
不過,上訴庭昨指,涉案合約爭拗應按內地法律定奪,裁定華閩上訴得直,推翻上述高院判決,並把案中退還交易款項的部分,發還原審高院法官再處理。
華閩一方在原審及上訴時提出,願意退還第一激光在交易中支付了的2,000萬港元,另加利息,換取華閩毋須交出涉案公司股份及股息,但第一激光並沒有接受。
由於上訴庭現時裁定涉案合約糾紛應按內地法律處理,所以退還款項的部分,須發還原審法官依據內地法律再處理。
案件源於九七年,在澳門註冊的第一激光以310萬美元(約2,400多萬港元),向華閩購入兩家中外合資企業福建華科光電及福州科騰光電技術的51%股權。
原審法官裁定,九六至九七年間,第一激光支付了2,000萬元,另再投入464萬元資本,第一激光已支付了所有購股代價。但華閩並沒有交出福建華科股份。
與訟雙方先後在本港及內地興訟,○四年內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協議牽涉的股份轉讓出現問題,判協議無效。
上訴人:華閩(集團)、Jian An Investment Ltd.
答辯人:第一激光
案件編號:CACV126/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