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踢契賣方拒賠待判

皇后大道中的中源中心一舖位,今年五月,買賣雙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買方Pong Man Tat以46萬元向賣方Tele Step Ltd.購入該舖位,並支付了2.5萬元臨時訂金。但買方其後指舖位業權有問題拒絕成交,並要求賣方按臨約退還臨訂及支付與臨訂同額的賠償。賣方現興訟拒絕賠償,並要求法院下令買方取消在土地註冊處的臨約註冊。高院押後裁決。

賣方承認舖位業權有問題,但強調他們一直願意交易,而非他們不肯成交,所以毋須支付臨約所指的賠償,而只需退還2.5萬元,事實上他們已向買方支付了4.6萬元。不過,買方堅持賣方有責任交出業權沒有問題的物業,故賣方現有責任賠償。

案件編號:HCMP 154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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