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調解後年成立

政府決定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解決個人投資者與金融機構間的金融糾紛,預期一二年中前成立,逾1,900家受金融管理局及證監會監管的金融機構,須強制成為計劃成員,中心成立費用約1,500萬元,之後每年營運成本估計5,500萬元,政府、金管局及證監會將分擔成立費用及首三年開支,之後由金融業及申索人分擔。

調解服務收費$2000

政府預期調解中心每年處理二千宗個案,市民使用調解服務,費用約1,000至2,000元,仲裁服務則約5,000元。由提交申索表格到完成調解或仲裁,預計在三個月內完成。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調解中心會以「先調解、後仲裁」方式,處理金融糾紛,相信可為消費者提供費用較相宜途徑,快捷地處理其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金融糾紛,如調解不果而申索人願意,可將糾紛提交仲裁。

調解中心成立前的糾紛個案,將按現時方法,例如交由金融機構與客戶處理。為免調解中心服務被濫用,政府將申索人提交表格的費用,由原本建議的100元,調高至200元;索償金額少於10萬元,申索人的調解費用由500元,提高至1,000元,但金融機構的調解費用維持5,000元。

調解中心最高申索金額維持50萬元,計劃暫時豁免保險及強積金兩個界別,但透過銀行銷售的保險及強積金產品則包括在計劃內。就廣泛影響的個案(例如之前發生的雷曼事件),政府原建議在監管機構進行調查及最終執行紀律行動前,調解中心應暫停處理有關個案,但現時決定除非監管機構有異議,調解中心可同時處理有關個案。

政府解釋,調解中心及監管機構同時處理個案,會令金錢部分先獲處理,監管機構如採紀律行動,將會參考調解中心的結果。

政府強調調解中心的保密原則,不會成為監管盲點,同時不會妨礙監管機構的法定調查權力,稍後會擬訂調解中心與監管機構的合作備忘錄,清晰雙方的角色及職責。

證券業指反添壓力

不過,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會長王國安認為,調解中心作用不大,並且會增加證券界的經營壓力 ,例如資金成本及時間成本。銀行界人士則認為,若有關機制充份發揮其優點,可令銀行在法庭外解決糾紛,減少訴訟個案及有關成本,或令銀行處理糾紛的成本下降。

另外,政府決定成立投資者教育局,由證監會全資擁有及負責經費,預期在本立法年度提交草案,估計每年經費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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