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江榕遭索百億候判

中國綠色食品(00904)主席孫少鋒的胞弟孫江榕,被指協助調走作為貸款抵押品的公司股份,故遭抵押品受益人入稟本港高院索償100億元人民幣。孫江榕及他的公司Top One Property Group Ltd.昨申請恢復他們在案中的抗辯;抵押品受益人則申取勝訴判決、索償及針對Top One Property Group委任接管人。高院押後裁決。

事緣孫江榕旗下的Thumb(China)Holdings Group Ltd.,○七年借入1.2億元新加坡元,貸款以孫江榕當時仍控股的新加坡上市公司中華環保科技(Sino-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Ltd.)股份作抵押。

涉調走抵押品掀訟

後來抵押品「加碼」,○八年四月Po For Yau以Top One International(China)Property Group Co. Ltd.董事及股東身份,簽約把該公司股份押予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作為貸款所牽涉票據的信託人,下簡稱銀行),該公司擁有Chongqing Dading Property Co. Ltd.(下稱重慶大鼎)全部股份,重慶大鼎在內地持有地產及度假村等項目。

孫氏申請恢復抗辯

但銀行指,○八年七月,孫江榕促使Po令公司以僅2億元人民幣,把重慶大鼎股份售予孫江榕的公司Top One Property Group。銀行表示,該批股份當時估值應達100億元人民幣,而即使該2億元人民幣代價,Top One Property Group亦沒有支付。

不過,有份簽訂押股協議的孫江榕辯稱,自己是在被誤導的情況下才簽署,他以為自己只是協議的見證人身份。

銀行指,因孫江榕及Top One Property Group,在案中沒有回覆法院是否有意抗辯及會否聘請律師抗辯,有違法院發出的「限時履行指明事項令」,故孫江榕一方的抗辯自動剔除,銀行應獲得賠償。

不過,孫江榕卻堅稱違令情況輕微,不應就此剔除他們的抗辯,又表示Top One Property Group的臨時接管人,已向重慶法院成功取得禁令阻止轉股,銀行並沒有損失。

原訴人:Top One International (China)Property Group Co. Ltd.、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答辯人:Top One Property Group Ltd.、Po For Yau、孫江榕

案件編號:HCA124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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