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四年停牌至今的大凌集團(00211),證監會○八年對該公司包括集團前主席張志誠在內的四名現任及前任執行董事採取法律行動,要求撤銷四人出任公司董事的資格及要求他們向公司作出賠償。當中有份被控的大凌前執行董事李宏泰,早前與證監會達成協議,李氏昨被高院禁止出任大凌及其他上市公司或旗下附屬公司董事,為期六年。
證監會指九九至○一年間大凌所簽訂的六項交易,令公司蒙受高達3.17億元損失,李氏須承擔管理責任。
除李宏泰外,案件其他的答辯人包括張志誠、張妻楊杏儀及陳志媚,後兩者仍然是大凌的執行董事。針對其餘三人的訴訟,定於明年一月十二日聆訊。
證監會要求答辯人賠償給大凌的部分,主要針對張志誠及楊杏儀,證監會○八年公布指,張志誠在上述交易中直接或間接收受利益共7,900萬元,楊的收益則約695萬元。
證監會指大凌在九九至○一年間簽訂的六項交易,當中涉及楊杏儀親屬的關連交易,大凌並沒有發出公告,交易進行前亦未取得股東批准,部分交易更沒有進行合適財務分析,令大凌蒙受損失共3.17億元,涉案時身為執行董事的李宏泰須承擔管理及披露責任。
雖然李宏泰與證監會達成協議,李承認指控,但他昨仍向法庭求情,指張志誠及楊杏儀主導公司管理,很多交易均是他們二人拍板簽訂。李又表示,涉案時正值科網熱潮,公司交易亦順理成章朝該方向進行。不過,法官不認同這些求情因素,但接納雙方建議,取消李氏出任任何上市公司及旗下附屬公司的董事資格六年。
呈請人:證監會
答辯人:李宏泰
案件編號:HCMP1702/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