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一宗懷疑上市公司股份內幕交易個案,○八年申請凍結一眾人士及公司的資產,證監會質疑案中主事人把有關內幕交易得益轉移至其海外信託基金。高院其後頒令凍結該些人士及公司共4,300多萬元資產,不過該凍資令其後獲解除。
證監會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改判證監會勝訴,涉案家族信託基金的控股公司(聆訊中隱名為F)昨向終審法院上訴,指證監會引用的法例條文並沒有賦予其凍資權力,終審法院押後判決。
證監會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1)(b)及(2)(c)條文申請凍結資產,案中的家族信託基金控股公司指,該些條文並沒有賦予證監會凍資權力,因為證監會對該些資產根本沒有提出任何申索,凍結資產的目的,只為協助執行日後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或法院的判決。
上訴人又指,信託基金控股公司董事根本不知道證監會指稱的內幕交易行為。
但證監會堅持自己必須顧及公眾利益,故具有公眾利益申索權,例如一般公眾或投資該上市公司的投資者,可能會因為有關內幕交易行為而蒙受損失,證監會有必要保留有關資產,留待日後供申索或用於其他法庭命令。
不過,上訴人認為,監證會申請凍資令時,不能沒有申索或沒有申索訴因。
上訴人﹕F
答辯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案件編號﹕FACV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