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文華礦業股份交易
李盛良一方與其他賣方○七年簽訂協議,向大唐潼金前身易盈科技出售文華新城礦業投資的全部股份,作價12.12億元,當中6,000萬元以現金支付,其餘則以新股、可換股票據及承兌票據支付。
原訴人在入稟狀指,○八年三月,易盈科技發公告表示,交易代價中的7,824萬元承兌票據乙,利息為年息4厘。
前行政總裁公司興訟
入稟狀又指,○八年四月原訴人獲發上述承兌票據乙的部分,本金價值6,259萬元,而截至今年二月二十四日止,大唐潼金就該部分的承兌票據乙,需要向原訴人支付456萬元利息,但大唐潼金並沒有支付,原訴人即李盛良持有的公司因此入稟追討。
傳訊令編號:HCA168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