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基金在企業首次公開招股(IPO)活動展開前以大折讓入股,港交所(00388)的上市委員會最近為其訂下了一些準則,確保有關招股活動於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進行。這個決定,頗能對症下藥,但IPO活動在針對不同種類的投資者而炮製出五花八門的認購方式,是否由此可做到完全公平,公正?我看仍有值得留意並作出檢討之處,尤其是國際配售這一部分,更加有其迫切性。
IPO活動在早年大概只有公開銷售以及私人配售兩個方式,公開銷售是供各投資者共同申請認購,因此沒有像如今分為公眾認購與國際配售兩部分,普羅公眾投資者只能競購全數新股的10%,其餘的90%只供「專業」或「機構」投資者,透過向所謂「帳簿管理人」登記認購,因此昔日的IPO活動「予人的印象」是人人機會平等,比較公平。
說到這裏,我不妨打個岔子,昔日的IPO活動在股份分配上,也不是沒有值得批評之處,雖則是公開讓所有投資者平等認購,但最終是大額抑或小額申購的投資者獲分配的股份較多,一切都得看發行人是希望他們的股份多點由大戶或基金投資者持有,抑或是希望多點由普羅投資者持有而定,並無既定的規範,因此也難言是絕對的公平,我特別強調那是「予人的印象」是公平,其實仍有保留之意。
無論如何,相較上述昔日的IPO方式,自九三年首次由外資金融大行極力推動的現行IPO方式,把其中90%的新股配售給基金大戶,只餘10%讓散戶認購的做法,明顯有厚此薄彼之分。在這個機制下,所謂的「專業」或「機構」投資者便恍如特權階級,既毋須跟公眾投資者一樣,需預先繳付所有認購新股的資金,而幾乎肯定會獲分配得一定數量的股份;另一方面又沒有受到任何的沽售限制,在有關新股掛牌便可沽售套利而不為人所知。他們最大的得益之處,是在IPO活動中可省去一筆沉重的利息支出,當散戶投資者還未從市價上賺回所需付出的利息成本時,他們已可以從容售出股份獲利,明顯佔了絕對的優勢。
筆者記憶所及,當年市場提出採納現行IPO機制的最主要理由,除了某些上市保薦人力言昔日的機制,不能保證IPO的股份可全數獲公眾認購之外,另外的一個理由是,倡議者聲稱散戶多屬短線投資者,股份掛牌多數會即時在市場沽售,對有關企業期望有投資者可長線投資其股份並無幫助,認為只有所謂「專業」或「機構」投資者才有能力持有股份,作較長期的投資。這個理由在過去或許不是沒有道理,但在這最近十數年以來,市場的發展一切都變得極短視,包括基金經理在內,人人都在追逐短線利潤的情況下,情況已截然不同。
撇開國際配售部分的股份有多少是真正配售到所謂的「專業」、「機構」投資者手上不談,縱然真的配售到了這些投資者手上,又有多少是會長線持有,而不會在股份甫掛牌便沽售,筆者膽敢肯定,那必如鳳毛麟角了。這樣一來,所謂的「專業」或「機構」投資者,其與散戶又有何異?緣何要在國際配售的幌子下為兩者設下不同的框框,給IPO的機制留下有欠公平的遺憾?
僑豐金融集團行政總裁 許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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