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發展(00017)旗下酒店、會所、停車場、百貨零售等業務受○三年沙士影響,蒙受經營損失,因此向六間承保保險公司索償3億元。雙方就詮釋保單字眼存有不同意見,高院早前裁定保險公司應由○三年三月廿七日政府刊憲把沙士納入傳染病起計,賠償給新世界發展一方。新世界一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
雙方曾向法院表示有望達成和解,保險公司並已支付1.5億元,但現在訴訟仍然繼續。
○三年二月,香港傳媒報道廣東省爆發沙士,同年二月十三日醫管局成立的工作組制訂醫管局向衞生署通報嚴重社區感染肺炎個案的程序,衞生署亦要求私家醫院通報個案,直至三月廿七日政府才刊憲把沙士納入《檢疫及防疫條例》,須強制通報。
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所指,保單列明的「須通報」傳染病,「須通報」字眼具有法定強制意思,○三年二月的通報安排只是自願性質。
至於賠償日數定為180天,新世界一方認為,保單上的賠償日期由受影響伸延至恢復業務為止,「恢復」應該是指業務回復至沙士前的正常水平;但保險公司反駁,如果保單是這意思,便不須列明180天,上訴庭認同保險公司的理據,最終維持原判。
上訴人:新世界海景酒店、皇朝會、港灣健體中心、君悅大酒店、富城停車場、寶利城、香島發展、新世界酒店、香港新世界百貨、僑樂服務管理
答辯人:安達保險、AXA General Insurance(Hong Kong)Ltd.、富勤保險(香港)、利寶國際保險、Tugu Insurance Co. Ltd.、XL Insurance Co. Ltd.
案件編號:CACV9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