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咀重慶大廈商場其中一舖位業主提出司法覆核,指前管理公司把商場公眾地方出租予電訊公司擺放器材,但她卻被稅局「選中」,要求她代商場的全部業主支付上述收益的物業稅。該舖位業主昨在高院獲准就事件進行司法覆核,案件排期聆訊。
案中舖位業主Pang Kwai Lin九四年與人合資購入重慶大廈商場3C地舖,稅局要求她代支付一九九九至二○○四年間有關收益的物業稅,令她於上述課稅年度合共多付逾10萬元稅款。
Pang表示,她在出租交易中從沒有收取分文,但卻要求代其餘130多個舖位的業主交稅。稅局則堅持,該商場沒有業主立案法團,根據《稅務條例》第56A條,Pang是商場其中一名聯權擁有人,稅局可從中挑選當中的業主繳稅。
案件編號:HCAL5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