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贏票據贖款上訴得直

深圳企業大贏國際,○五年向私募基金公司Pearldelta Group Ltd.發行一批可換股票據,雙方就票據贖回出現爭議,高院本年四月裁定大贏須按Pearldelta計法,繳付票據贖回款項約8,632萬元及另計利息約1,769萬元(即共約1.04億元)。

涉額僅4153萬 已繳清

大贏昨上訴得直,只須付票據贖回款額僅約4,153萬元,而大贏早已付清此數。上訴庭批評,原審法官全沒經過仔細分析便採納Pearldelta的計算。

原審時,Pearldelta又不滿大贏附屬大贏數控設備(深圳)撤換董事,及不滿對方增大股本決議,原審法官當時應Pearldelta要求發出禁令;上訴庭昨日指出Pearldelta既已沒再持大贏權益,無權干涉對方事務,昨解除禁令。

Pearldelta由Kyle Shaw所控,Shaw是專門投資亞洲企業之私募基金經理Shaw Kwei & Partners的創辦合夥人。

案件源於○五年大贏向Pearldelta發行一批2,000萬元三年期可換股票據,大贏五名股東李文彬、吳小菊、楊少辰、韓金龍及羅會才同簽任擔保人。

○八年三月,Pearldelta要求大贏以約8,676萬元贖回大部分票據,該贖回款額乃Pearldelta稱按審計報告計算出來;然而大贏堅持若以票據認購協議中的算式計算,贖回款額只需約4,100多萬元。

審計報告未獲正式採納

上訴庭昨指出Pearldelta及原審法官所依據的審計報告效力成疑。任何財務報告須經兩方派員成立的審核委員會開會批核,但大贏當時一直迴避出席,故該報告根本從沒有獲正式採納。就連會計師本身亦在報告上表明,未能取得充分數據去完成審核工作,拒絕就報告發表意見。

上訴人:大贏國際、李文彬、吳小菊、楊少辰、韓金龍、羅會才、大贏數控設備(深圳)

答辯人:Pearldelta Group Ltd.

案件編號:CACV105-1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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