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細則摘要

1. 納入清理核實範圍的是指截至今年六月三十日前融資平台公司的債務

2. 自《通知》下發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3. 七月一日以後,地方政府設立融資平台的公司須足額注入資本

4. 平台公司經營收入70%以上來自當地政府,不得對其他企業發債提供擔保

5. 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