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訴案情指,馬楠○四年二月斥資118萬元,由熊氏的公司Peaceful代購入上述單位。
案情控辯各有版本
原訴其後發現對方已輾轉把物業出售,卻未有向原訴交代售後得益,遂向答辯方興訟追究。
答辯方律師盤問馬楠時指,馬氏曾接受熊威300萬元的貸款,而上述物業其實是作為該貸款的抵押。
在熊氏的多番催促下,馬氏不但沒有還債,且突然失去聯絡。馬氏其後現身道歉,更再度問熊氏借20萬元,熊氏建議出售涉案物業但遭馬氏阻撓,遂觸發今次事件。
馬氏反對以上說法,馬氏稱曾在熊氏的要求下,將一些油畫、字畫及雞血石等貴重物件轉讓給熊氏,而該300萬元其實是熊氏給予他作補償之用,遂指該300萬元與現案交易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