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港發行的人民幣定息存款證成為「搶手貨」,賣得好之餘市場亦生疑慮,作為新推的金融產品,它擁有甚麼保障?譬如,既名為存款證,在政府有關保障的存保制中,是否入保障之列?市場存在的疑慮,顯示政府有關存款保障制度宣傳明顯不足,尤其在原有存保計劃年底屆滿後,如何過渡到修訂後的存保計劃,市民的知悉既不普遍,也不明確。
存款保障計劃對於銀行體系及市民的重要性,一向是毋庸置疑的。○八年金融海嘯爆發後,金管局把壓在櫃桶底的備用方案——百分百存款保障拋出市場,其時喻為金融「定海神針」。這個計劃將在今年年底屆滿,然而金融危機尚未過去,作為屆滿後的銜接,當局年初醞釀修訂條例,存保計劃走上立法程序,於今年六月底獲立法會通過。該做的已經做了,時間上預留給當局的宣傳空間,表面看似足夠,但若考慮到市民籌劃、調動金錢需時,也算得上光陰緊迫。
修訂後的存保計劃,有四項改善建議得到落實,包括:保障上限由十萬提升到五十萬元;把用作抵押的存款納入保障範圍;引入減低成本措施,避免銀行提供較佳保障的成本轉嫁客戶;及提高計算與發放補償的效率。在諮詢過程收受的建議,終可在修訂後得到落實,無疑可使存保計劃更切合市民的需要,在憂慮經濟再次探底揮之不去的當下,可為市民賴以作為信心的倚重。然而,要真的達到這種效果,首先要市民廣知詳情。
此外,社會較為深度的需要是釋疑,包括前面提到的,新推的人民幣存款證,這樣的產品是否納入保障範疇?以至納入或不納入保障的限制條件如何?原有存保計劃言明,某些存款如年期超過五年的定存、結構性存款、用作抵押的存款、不記名票據(如不記名存款證)及海外存款不受保障。修訂後的存保計劃,抵押存款已納入保障,其他的限制如何變動恐生模糊,尤其存款證記名與不記名,同是存款證不同對待的分別,應當釐清前因後果。
如果說,存保計劃是有利安定民心、穩定銀行體系的好事,但總得要市民了解、銀行遵循才能真起作用。尤其存保計劃修訂後涉及重大改善,市民沒有了解又怎知適從?而且現在時已至八月,再也容不得拖沓。加上人民幣存款產品進入銷售熱潮,盡早釐清存保的涵蓋範圍,已有刻不容緩的實際需要和急迫感。有關部門在答謝存保修訂順利立法之際,曾承諾加緊籌備,使銀行及市民及早準備,現在需要的是說到做到。
人民幣產品熱潮在漫長的低息期興起,有機會應了俗語所說:一利興時一弊生。人民幣產品熱捧之後,有兩種發展趨勢值得注意,一方面由於受到熱捧的關係,回報趨於下降;另一方面因為產品熱銷,帶動相關衍生產品或結構產品冒起。預見到這一幕,使人想起海嘯前的迷債事件,搞到市場混亂而不安寧,顯示即使有存保護航,對有關投資仍不可存在疏於監管的鬆懈。怕就怕產品的性質改變後,超脫受保障的規範,但只因名稱的迷惑令投資者誤墮陷阱,成為迷債翻版,存保計劃絕不是監管的「紓壓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