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海投資(00270)的主要股東粵海控股集團(下簡稱粵控),於一九九八年注資以協助粵海企業重組,及後多名債權人與粵海企業簽訂債務重組協議,注入的資產作還款之用途,而Creditor Co. Ltd.(下簡稱Creditor Co.)則負責託管有關資產。
Creditor Co.其後因粵控與三間法資債權銀行私下和解,而拒絕把原保留予上述三間銀行的1,550萬美元歸還粵控,遂遭粵控入稟索償上述款項。
Creditor Co.則反控粵控違反債務重組協議,指出粵控與該三間法資銀行私下和解,對其他債權人造成不公平。
上訴庭於本年五月裁定,Creditor Co.不能夠海外派送反申索狀書予該三間法資銀行,換句話說Creditor Co.未能把三間法資銀行拉入訴訟。
Creditor Co.昨就上述裁決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庭的許可,法官即席把申請駁回,指案件只涉及該債務重組協議條款的解讀,並沒有涉及重大及廣泛重要性,未達上訴終審法院的門檻。
該三間法資銀行為Finamur、Oseo Financement及Natexis Bail,粵企系內公司在九二年,曾經與該三間法資銀行在巴黎合作經營一間酒店。
案件編號:CACV35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