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機追中介費擬紐約審

與百仕達(01168)在上海外灘發展項目上合作的美國公司洛克菲勒國際集團(Rockefeller Group International, Inc.,下稱答辯人),○四年聘用華機有限公司為其拉線取得上海外灘源地段的使用權。華機去年入稟高院,向答辯人追討服務費連利息約437萬美元(約3,405萬港元)。高院昨指,紐約法院更適合處理該案件,遂在答辯人的申請下,把本港訴訟擱置,及撤銷聆案官批准華機把令狀送往美國予答辯人的決定。

華機的董事包括已故慈善家鄧肇堅爵士之子鄧日燊;而答辯人已脫離美國洛克菲勒石油家族,該家族在八九年將答辯人出售後,答辯人屬日資三菱地產旗下。

官恐本地審更花工夫

華機指,涉案合約在香港及內地執行,相關文件亦以中文為主,而且案情直接,用本港法律或紐約法律去審理也不會構成重大分歧。

答辯人卻不認同,指案件涉及美國紐約州法律,其中美國《反海外貪污腐敗法》,是防止美國公司把資金轉到海外,從而參與海外賄賂活動。答辯人指,與其訴訟雙方在本港各聘用紐約法律的專家證人,倒不如在紐約處理案件。

法官表示認同答辯人的說法,指華機的考慮較次要,並指若要在紐約執行本港的裁決,必須經過紐約法院的批准,最後可能要花上更多工夫。

雙方案中爭議在於,答辯人稱一直打算向華機付款,但為免違反美國的《反海外貪污腐敗法》,要求華機合作進行審查但遭拒絕;華機反駁指根本沒有涉及行賄活動,對方早應幾年前清還款項,對方只是乘機拖延時間。

原訴人:華機有限公司

答辯人:Rockefeller Group International, Inc.

案件編號:HCA216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