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速報

印度上市公司HCL Technologies Ltd.聯同其附屬HCL Technologies(Hong Kong)Ltd.及集團涉案時主席Shiv Nadar(下稱HCL一方),分別於○四年及○五年遭公司前執行董事Raj Kumar Mahajan(下稱原訴人)入稟追討離職補償及花紅等。案件預計今年十月聆訊,HCL一方申請要原訴人先支付接近500萬元訟費保證金,高院押後處理該申請。

HCL一方指原訴人並非以香港作處所,屬海外原訴人;又指對方給予其不正確住址,要求對方先付訟費保證金,以保障HCL一方利益。

鈞濠前主席被呈請破產

鈞濠國際(00115)前主席及前非執行董事朱景輝,昨遭以汕頭市為地址的人士魏苹入稟高院呈請破產,法院資料並無顯示呈請的緣由或所涉債款。

差餉物業估價署(下稱署方)不滿土地審裁處(下稱土審處)認同港燈(00006)的理據,引入港燈與政府之間訂立的《利潤管制協議》中的「准許收益」,來計算港燈旗下發電系統用地的差餉及地租,令港燈附屬差餉地租縮減,署方以○四/○五年度計算作測試個案提出上訴,該年度港燈獲退還共1.48億元差餉地租。署方昨上訴時重申,土審處的判決不理性。

署方指《利潤管制協議》十多年前訂立,土審處把協議中15%收益比率來計算現時差餉地租,並不合理。由於計算差餉地租須假設涉案用地的出租價值,虛構假設出租人及假設租客,但現實生活中,《利潤管制協議》只由政府與港燈訂立,簽訂協議時港燈只會考慮是否滿意「准許收益」比率,並無顧及上述假設元素,所以「准許收益」中的15%不應用作計算差餉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