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合營上訴得直

高院去年裁定與新世界發展(00017)有關的發展商合營公司,須就新世界中國(00917)旗下的東莞新世界花園及北京新世界花園項目,向處理兩樓盤售樓事宜的何玉華律師行(下稱律師行)一方支付前者項目498萬元律師費,後者則有待評估。發展商合營方不服判決上訴,上訴庭昨裁定它們上訴得直,推翻原判。

官:何玉華不適合當律師

發展商合營方堅持與物業買賣有關的收費,律師行應向買家徵收,而非原審法官所裁定以工時計算及由發展商支付。上訴庭在判辭中指,九一年十月四日,由律師行前唯一經營者何玉華向新世界中國執行董事鄭家成發出的信件,根本無顯示賣樓服務須按工時計算,多年來律師行一方亦沒有發出中期帳單追款,但另一方就非售樓事宜服務,律師行卻有發出帳單並收款。

上訴庭又否定原審法官對何玉華的看法,上訴庭指何玉華因害怕承擔其他民事案件判決的責任,而拒絕返回香港,何不適合當律師。上訴庭最終裁定,發展商合營方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V24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