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燈(00006)附屬就計算旗下發電、輸電、配電設施用地的差餉及地租,早前獲土地審裁處(下簡稱土審處)裁定勝訴,在○四/○五評估年度的測試個案中,獲差餉物業估價署(下簡稱署方)退還差餉及地租合共1.48億元,另加利息2,654萬元。
署方不服裁決,昨提出上訴,指土審處以《利潤管制協議》內的15%「准許收益」,計算差餉地租,做法在法律上犯錯及不符合經濟現實。
署方及港燈均接納以「收入及支出法」計算案中的差餉地租,原審時土審處裁定港燈勝訴,以港府與港燈訂立的《利潤管制協議》內的定額15%「准許收益」,作為港燈出租物業後租客可取得的收益,從而計算出港燈的租值回報;而非署方所堅持的「資金成本」來計,「資金成本」會因應經濟環境而浮動。
差餉及地租分別由應課差餉租值5%及3%計算出來,應課差餉租值即是地皮出租時的估計租值,署方指如以「准許收益」計算差餉、地租,即是假設港燈把供電設施系統用地出租給虛擬租客,而該虛擬租客是否可取得「准許收益」下的15%回報,在現實生活中頓成疑問,因為如果要令虛擬租客取得15%利潤,港燈可能未能在出租物業中賺取利潤;虛擬租客亦可能認為15%利潤不足以維持其經營。
署方強調「准許收益」是港燈取得供電專利權的產物,絕對不應用於計算差餉、地租,指土審處判決在法律上犯錯及不符合經濟現實。
署方又指硬性以15%「准許收益」計算回報,根本未能反映物業的真正租值,因為資金成本下跌時,物業租值可能會因應15%收益計算方法而上升。
署方又反對土審處把正在興建中的供電設施用地,在計算差餉地租的元素中剔出,署方指雖然興建中的用地在一般情況下未能產生利益,但興建中用地價值已包括在《利潤管制協議》內,所以屬衍生利益一部分,不應被剔除。
港燈則堅持,涉案時有關的南丫島擴建設施,在○六、○七年才落成,在有關評估年度並無產生利益。
除○四/○五評估年度外,港燈亦上訴○五/○六、○六/○七、○七/○八、○八/○九、○九/一○年度的差餉地租評估,但該些上訴全部暫緩聆訊,等候○四/○五年度測試個案的訴訟結果。
港燈昨收報46.7元,升0.05元。
上訴人: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答辯人:The Hong Kong Electric Co. Ltd.
案件編號:CACV2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