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提出的「五宗罪」

保薦人沒有妥善識別上市申請人與一些人士的重要利益關係

保薦人就上市申請人的財務表現,提供有欠充分和可能嚴重失實的解釋

保薦人沒有發現上市申請人嚴重地不遵守規定的情況, 有關情況或足以對上市申請人的業務運作構成不利影響

部分從事礦業的上市申請人,沒有披露足夠資料,供投資者對其業務計劃的可行性作有根據的評估

部分海外註冊成立的上市申請人,沒有全面披露投資者需承擔的風險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