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鐵金屬回收的Takco Ltd.(下稱原訴)被指違反○六年租約,在租用的茶果嶺地皮經營鐵金屬回收業務,政府要求收地;但原訴堅持○二年地政處一方曾示意:地皮會長線用於環保用途、及除非地皮須作其他規劃發展,否則政府不會更改用途。原訴以此為由反指政府無權收地。案件經審訊後,高院昨裁定原訴敗訴,政府的收地通知書有效及有權收地。
高院除作上述聲明外,又根據地皮用作回收鐵金屬的市值額,下令原訴須向政府支付,由○六年七月十日租約生效起計,每月23.75萬元的佔用地皮收益。案件訴訟期間,原訴仍在涉案地皮經營鐵金屬回收業務。
原訴之前所屬的集團自九三年起,一直租用茶果嶺偉業街及偉樂街一帶地皮作鐵金屬回收,但政府○六年批出涉案租約前,在觀塘區議會、居民及環保署支持下,更改土地用途,把回收鐵金屬剔出批准用途中。
原訴堅持,○二年地政處人員曾表示過不會更改土地用途,除非地皮須作其他規劃發展等。○六年三月,原訴入稟控告政府無權更改土地用途,翌月,政府發出首份收地通知書。同年五月原訴再控告政府,但另一方面政府亦同時批出涉案租約。
不過,政府人員實地視察時,發現原訴仍繼續在上址進行鐵金屬回收,於是在○七年一月發出第二份收地通知書。
法官昨裁定,政府根本無作出上述陳述,因此裁定政府有權收地及聲明收地通知書有效,另可追討對方佔地收益。
原訴人:Takco Ltd.
答辯人:律政司司長
案件編號:HCA196/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