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金融穩定局,全面監控金融體系風險。
「沃爾克規定」稍為放寬,銀行獲准投資於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上限為銀行一級資本的3%。
銀行可保留用作對沖風險的交易業務,限期兩年內將交易轉移到擁有獨立資本的子公司進行。
大部分場外衍生工具轉到第三方結算所及受管制的交易所買賣。
在聯儲局內成立金融消費保障局,監管大型金融機構的業務操守。
聯儲局繼續監管全國大小銀行。
今後處置問題金融機構成本,由業界在相關機構倒閉後共同承擔。
資產達1.5億美元的對沖基金需向SEC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