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海嘯後,本港決定加強對信貸評級機構的監管。證監會建議在香港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機構及其評級分析員,均須申領牌照,對比其他主要市場(如歐盟、美國等)只規定評級機構公司註冊,建議較為嚴格。證監會將會在本月下旬發表有關諮詢文件,擬在明年一月下旬設立評級機構規管制度。
根據證監會向立法會提供的文件顯示,目前並無信貸評級機構以香港為獨一的根據地,但惠譽、穆迪及標準普爾這三家主要的環球評級機構,均在香港經營業務,另還有三家規模較小的跨國評級機構在香港營業。
近月以來,歐盟成員國、美國、日本及澳洲等都已宣布推出規管措施,以加強監察評級機構。香港亦須為在香港營運的信貸評級機構,設立一套規管制度,讓以香港為基地的評級機構發出的信貸評級,可以繼續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尤其是歐盟地區使用。歐盟將由明年六月七日起,對非歐盟評級機構發出的信貸評級可在歐盟使用作出管制。
證監會現建議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增設一類新的受規管活動,即「第10類:提供信貸評級服務」。在港提供評級服務的信貸評級機構(連同其評級分析員)需要根據申領牌照,並遵從一系列規管要求,包括有關財政資源、勝任能力及備存紀錄的規定。
在制訂新制度的範圍時,證監會已考慮到需要排除若干與信貸評核有關的活動,例如銀行的內部信貸評估系統、私人信貸評級,以及個人或商業信貸資料的分享或分析。
證監會將於本月下旬發出有關諮詢文件,九月下旬發表諮詢結果,擬明年一月下旬前,設立規管制度,以便證監會能在明年二月,展開對信貸評級機構及其評級分析員的發牌程序。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認為,在全球同意規管評級機構背景下,設立有關規管制度符合公眾利益,計劃於今年十二月或之前,向立法會提交有關修訂建議。
此外,歐洲央行行長特里謝接受法國報章訪問時表示,評級機構行動通常只會加劇金融市場的升跌,不利金融穩定,三家評級機構壟斷市場的局面或應結束,但根本問題應是如何減少或消除評級機構對市況波動的放大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