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准境外派票
該案的案件管理聆訊昨原定在高院聆案官席前進行,但Ng表示需時處理委任律師代表,聆案官遂在與訟各方同意下把案押後至九月六日再訊。
原訴昨在庭上表示,得悉Ng有意商討和解。聆案官指,為免雙方最後和解不遂而導致案件停滯不前,遂批准原訴把入稟令狀送往境外新加坡予Ng,及指示原訴要求Ng披露更詳盡資料的申請須在二十八天內提出。
原訴在案中稱○四年受答辯人所託,為答辯人的內地資產及生意尋找買家,至○六年協定原訴可獲交易價的3.5%作佣金。原訴稱在○六年至○九年間成功拉線促成3宗交易,但答辯人卻拖欠佣金。
案件編號:HCA7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