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力償債下再借 董事須負民事責任

政府發表企業拯救程序的諮詢總結,建議訂立條文,賦予清盤人權力向法院提出申請,使公司董事或幕後董事須為公司在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招致的債項負上個人民事責任。相信有關條文,有助打擊無法償還債務下仍繼續營商(如招收會員)的公司,例如瑜伽中心等。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梁志仁表示,董事須為公司在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招致的債項負上個人法律責任,但前提是他們當時知道或理應知道公司已無力償債,或不能合理地指望公司可避免變成無力償債。

撐設企業拯救程序

○八年發生金融海嘯,政府在09年1月重新研究設立企業拯救程序,目的是為有長遠經營潛力但面對短期財困公司,提供「寬限期」,即不予採取民事法律行動的暫止期,讓它們可重組債務或注資翻身。

諮詢一共收到59份意見書,普遍對於設立企業拯救程序的整體建議支持。政府現時建議提供45個工作天的「寬限期」,但是進入企業拯救程序的公司,規定要分階段支付員工的欠薪或遣散費用等。

僱主先要於30日內支付欠薪,上限為36,000元;並於100天內發放所有代通知金及遣散費。

政府將在本月19日的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諮詢總結,梁志仁預計,最快會在明年中可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