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一村屋物業買家李燦深九一年購入單位後,九八年再把物業易手,但遭下手買家質疑物業並無有關工程的豁免證明書,法院二○○○年裁定下手買家勝訴,敗訴的李○四年入稟控告代表其處理上述買賣交易的律師行疏忽及違責。法院早前先行處理李的申索是否已超越六年期限的法律觀點,高院法官昨裁定李的申索已超越該期限。
李燦深九一年購入及九八年出售單位的交易,均聘請Wong, Hui & Co.(下稱律師行)作代表律師,律師行否認指控外,更指李的申索已超過六年申索期限;但李則指自己被隱瞞物業並無建築、地盤平整及渠務工程的豁免證明書,所以在申索限期上應獲得寬限,故指申索尚未過期。
不過,法官昨裁定律師行一方並沒有蓄意隱瞞無豁免證明書一事。九一年替李處理購入單位的律師解釋,他當時並無告知李沒有豁免證明書一事,是因為他認為即使物業沒有豁免證明書,亦不會出現被當局按法例執法的危機。
法官指雖然二○○○年的判決已裁定該律師的看法有誤,但是否蓄意隱瞞,是要視乎該律師當時是否真誠相信自己的觀點正確。法官相信涉案時該律師是真誠相信豁免證明書,並非證明業權完好的必須文件,他並非蓄意隱瞞,九六年六月律師行發給物業全部業主的信件亦可佐證,信件已表明豁免證明書尚未發出。
至於九八年出售單位的交易,律師行一方指已告知李氏夫婦物業無豁免證明書,下手買家更為此提出業權質詢,法官亦接納律師行並沒有隱瞞。法官最終在是否超過六年申索期限的法律觀點上裁定李氏敗訴。
原訴人:李燦深
答辯人:David Wong Pui Hon、Herman Hui Chung Shing、Matilda Pe Hong、Anthony Lo Shek Kui、John Chu Chung Wah、Anthony James Hung、Anne Hui之前經營的Wong, Hui & Co.
案件編號:HCA308/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