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保薦人以自己之研究報告內的預估盈利,作為銷售文件內容向大戶推介,但該預估盈利並沒有放在招股書內,已引起市場及監管當局關注。有投資銀行界人士去信政府及監管當局投訴,要求港交所(00388)及證監會限制新股保薦人在銷售文件使用之盈利預測,必須與招股書一致。
該名投行界人士指出,近期多隻新股的保薦人都以自己公司之研究報告內的預估盈利,作為銷售文件內容向機構投資者進行推銷,但該預估盈利並沒有放在招股書內(招股書的盈利預測具法律責任),形成保薦人研究部可能作出過度樂觀甚至誤導的盈利預測,令投資者蒙受損失。
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稱,以即將上市的農行(01288)為例,不少與承銷團有關係的新股推介報告,內容較為正面,而「非承銷商」的美銀美林卻對農行提出多達六十條的提問。
他認為,由新股保薦人或包銷商發表的新股推介報告,有存在角色衝突之嫌。香港在規管保薦人及承銷團發出有預估盈利的推介報告的監管太過寬鬆,不及美國,故他建議香港應限制新股保薦人發出有預估盈利的推介報告,除非有關盈利預測與招股書內容一致。至於是否應規定所有新股都應在招股書內載有由上市公司準備的盈利預測,他則回應沒此必要。
港交所今年三月發表的○九年上市委員會報告指出,上市委員會今年的工作重點會包括檢討現行有關上市前報告的規定。該所指出,現行《上市規則》主要針對盈利預測,有關檢討旨在平衡機構投資者及散戶的資訊差距,檢討會與證監會合作。
現時分析員的研究報告受證監會有關操守準則規管,但只應用於已上市公司,上市前報告目前不在監管範圍內。監管機構的初步檢討方向,可能限制新股保薦人發出的新股推介報告,內容不可超越上市文件範圍。
至於是否應「一刀切」禁止所有上市前報告,立法會議員詹培忠表示不同意,指監管不宜太嚴,如預估盈利只有少許偏差,認為不是有太大問題。